南方日報訊 (記者/趙楊 通訊員/顧盼)打著跟公安、檢察、法院、監獄等政法部門“有關係”、可“搞定司法部門”、可以“走後門”的幌子,捏造司法人員徇私枉法事實,“司法黃牛”們大肆吹噓尋求法外處理結果的可能性,利用家屬的焦慮情緒和對案件辦理的不瞭解,騙取巨額財產。2010年以來,廣州市天河區檢察院批准逮捕以幫助解除羈押、取保候審、減刑假釋、保外就醫等為由詐騙當事人家屬案件10件11人。該院檢察官表示,此類案件給當事人造成巨大財產損失,且嚴重危害司法公信。
  據該院檢察官介紹,由於請托事項都是涉及到逃避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等重大事項,涉案對象家屬為此不惜付出大量金錢進行“撈人”,所以此類犯罪涉案金額較高,最高涉案金額高達465.6萬元。此外,由於行騙過程的相對性和隱蔽性,在具體詐騙金額的認定上,當事人提供證明材料、偵查機關收集證據都存在一定的難度,影響對行騙人的定罪量刑,容易引發涉法信訪、民事糾紛等等,此類案件還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。
  對此,辦案檢察官建議,一要完善相關制度,減少權力尋租空間。針對主觀認罪態度、社會危險性、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細化制定可量化標準,規範司法部門自由裁量權行使,切實維護司法執法公平正義。二要加大辦案規則宣傳力度。通過典型案件、普法宣講等形式深入宣傳公安、檢察、法院、監獄等司法部門辦案流程,提高普通群眾對解除羈押、取保候審、保外就醫等解除強制措施法律適用知識的瞭解。三要強化案件辦理信息公開。嚴格按照國家法律制度要求,切實提高人權保障意識,及時全面地向對象家屬披露案情進展,減少權力尋租、暗箱操作空間。四要規範當事人法律指引。結合實際,製作刑事案件辦理不同階段的法律指引,引導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尋求救濟。提高法律文書送達效率,指導申請律師會見或家屬會見,及時消除當事人請托想法。
  收200萬元“送禮費”
  被告照樣被判刑
  ■案例
  2012年4月,鄧某柱的朋友何某因受賄被韶關市檢察院批捕。於是,鄧某柱找到了號稱“能力很大”的陳某標幫忙。
  陳某標稱,其有關係、有能力幫鄧某柱疏通關係並放人,開價“350萬元”。於是,當年4月15日20時許,鄧某柱在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大廈停車場將陳某標要求的首期200萬元人民幣的“送禮費”以現金的形式交給他。可是半年後,鄧某柱的朋友何某不但沒有被釋放,反而被廣東省翁源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。這時,陳某標又以要請律師上訴為由向鄧某柱索要了人民幣4萬元。可是之後,陳某標再也無下文。
  2014年1月22日,鄧某柱向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報案。當日,陳某標被抓獲,後被天河區檢察院批准逮捕。  (原標題:吹噓走後門“撈人”漫天要價幾百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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